一、学校自然情况说明
1.学校全称:沈阳建筑大学
2.办学地点及校址:
所有艺术类专业均在主校区办学,具体地址: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25号。
3.办学类型:公办普通高等学校
4.办学层次:本科
5.办学形式:全日制
6.主要办学条件:校园占地面积95.7万平方米(约合1434.4亩);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6.0平方米;生均宿舍面积7.8平方米;生师比17.4;专任教师999人,其中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94%;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62.8%;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8746.0万元,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3862.5元;图书175.4万册,生均图书84.6册。办学条件数据以2022年基层统计报表数据为准。
住宿条件:2024级新生宿舍标准为4、6、8人/间。宿舍分配方案为2024级新生宿舍由学校集中统一分配。
二、艺术类招生计划说明
1.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使用办法
我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,统筹考虑国家发展战略、行业发展趋势、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及重点支持政策,结合近几年各省的高考人数、生源质量及就业情况等因素,经学校研究确定各专业门类的培养规模和分省招生计划。学校2024年不设预留计划。
2.语种限制
我校艺术类专业不限语种考生;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或日语、俄语。
3.男女比例要求
我校艺术类专业在招生录取时无男女比例要求。
4.其他说明
我校招生计划将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审核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。
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设置的招生专业计划,对选考科目的要求、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,以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告为准。
三、艺术类专业设置说明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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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
代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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艺术类
专业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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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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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 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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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予学
位门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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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 费
(元/年•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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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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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用“3+1+2”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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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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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03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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动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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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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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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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史学科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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艺术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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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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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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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05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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视觉传达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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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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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史
|
历史学科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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艺术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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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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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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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05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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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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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|
文史
|
历史学科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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艺术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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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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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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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05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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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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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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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史
|
历史学科类
|
艺术学
|
10000
|
四、颁发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
本科学生学习期满,成绩合格,颁发沈阳建筑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;达到沈阳建筑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,颁发沈阳建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。
五、收费情况说明
1.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标准
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,并按年度缴费。住宿费根据宿舍人数和条件不同按每人900元/年、1100元/年、1200元/年三个标准收取。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已在本章程第三部分专业设置说明中列明。
2.学费和住宿费退费办法
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,学校将根据辽教发【2006】76号文件规定执行退费,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,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。
3.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
我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采取的“奖、助、贷、勤、免、补”等多种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。
一是按 规定评定发放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(8000元/年)、国家励志奖学金(5000元/年)的同时,学校还设立校长奖学金(10000元/年)、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多种企业奖学金,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努力学习,可通过获得奖学金以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费用;
二是按规定评定发放国家助学金(一等助学金4400元/年,二等助学金2750元/年),同时学校还设立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岗位;
三是积极落实助学贷款政策,协助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手续;
四是设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学费减免政策,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报到入学;
五是对于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,还可获得定餐资助金、爱心超市大礼包、雷锋班历任班长资助基金以及社会爱心人士助学扶困基金等资助。
六、录取办法说明
1.我校艺术类专业遵照有关省份的批次设置、投档方式及比例规则进行录取。在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,我校艺术类专业对考生的选考科目要求为必须选考历史方可报考。
2.院校录取原则及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
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统一采用考生所在地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(简称省级统考成绩)作为专业考试成绩。在我校列有艺术类招生计划的省份,凡达到该省相应艺术类统考合格线的考生均可报考。
学校艺术类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,遵照执行相应省份的投档、录取政策,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,依据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。
对于报考同一专业且投档成绩相同的进档考生,有明确要求的省份,执行该省有关招生录取文件规定;没有明确要求的省份,录取顺序为:
①省级统考成绩较高者;
②高考成绩较高者;
③高考相关科目分数较高者,科目优先顺序为语文、数学、外语。
3.对高考加分考生的处理
我校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政策性加分(降分)的有关规定。
4.身体健康状况要求
按照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执行。
5.联系电话、网址
联系电话:024-24693969
网址:http://www.sjzu.edu.cn
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章程公布后,如有关省区高考招生政策发生调整,我校将对录取政策做出相应调整,并另行公布。
沈阳建筑大学
2023年11月